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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案例

付某与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(2017)川01民终1252号

薛某与夏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(2018)京0108民初46068号

王某诉苑某离婚纠纷(2018)吉0113民初6149号

常某诉翟某离婚纠纷 (2015)年朝民初字第66599号

沈某诉张某离婚纠纷(2016)沪0113民初17644号

刘某诉许某离婚纠纷(2015)朝民初字第40940号

常见问题

  • 提问:约定净身出户的夫妻忠诚协议,有没有法律效力?
    回答:涉及财产问题的“忠诚协议”,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欺诈、胁迫的情形,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。若执行会使一方生活困难,被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较小,法院一般会对协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。并且,协议中“不得离婚”“放弃子女抚养权”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条款,限制了人身自由,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。
  • 提问:民法典草案中几次上热搜的“离婚冷静期”究竟是什么?
    回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  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但冷静期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的夫妻,诉讼离婚不受此限。

  • 提问:婚前男方父母买房,加上女方名,是不是共同财产?
    回答:首先,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,婚前或婚后加了女方的名字,则视为对女方的赠与,房产由此变为双方的共同财产。当然,法院在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出资和贡献。因此,房产虽然是共同所有但也不等同于平均分割,这就是问题中的情形。

    其次,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,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,那么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,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  第三,前面两种情况都是婚前购房,如果是婚后购房,情形则有所不同:1.婚后由男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,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,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,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2.婚后男方父母部分出资,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,那么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

  • 领了离婚证,是不是能免除夫妻共同债务?
    回答:第一、婚后的债务未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 《婚姻法》规定,离婚时,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 这就要求夫妻共同债务不仅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还要求用于共同生活,形式上来说需要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。 以个人名义所负的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,不属于共同债务。

    第二、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离婚了也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 即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属于一方,该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。 也就是说,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效,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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